菏泽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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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学生吸烟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1

为保障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创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与良好的学习氛围,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不定期到校园各区域巡查。一经发现学生吸烟或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并认真记录,在班主任工作群内通报,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二、学生吸烟行为的认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认定为吸烟行为:

(一)在学校任何场合有吸烟行为者。

(二)吸烟过程未被发现,但被知情者举报,证据确凿者。

(三)在校未发现吸烟行为,但发现携带香烟、烟盒或打火机、火柴者。

(四)在校外任何场合吸烟,被学校师生发现,证据确凿者。

三、学生吸烟行为的处分

学生吸烟行为一经认定后,随即进入处理程序。学生吸烟行为的教育责任,应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

(一)学生第一次吸烟行为被发现,在班级内进行通报批评,电话通知家长,教育学生深刻反思并形成书面检讨。

(二)学生第二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由家长到校共同管理,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第三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由家长将学生带回家教育、反思,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者或抽烟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事实清楚却拒不认账,态度蛮横的,学校从重、从严处理;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处分计入学生档案,并取消学生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城建技工学校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