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创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与良好的学习氛围,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不定期到校园各区域巡查。一经发现学生吸烟或发现烟头、烟盒、打火机,调查落实其姓名、所在班级并认真记录,在班主任工作群内通报,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二、学生吸烟行为的认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认定为吸烟行为:
(一)在学校任何场合有吸烟行为者。
(二)吸烟过程未被发现,但被知情者举报,证据确凿者。
(三)在校未发现吸烟行为,但发现携带香烟、烟盒或打火机、火柴者。
(四)在校外任何场合吸烟,被学校师生发现,证据确凿者。
三、学生吸烟行为的处分
学生吸烟行为一经认定后,随即进入处理程序。学生吸烟行为的教育责任,应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
(一)学生第一次吸烟行为被发现,在班级内进行通报批评,电话通知家长,教育学生深刻反思并形成书面检讨。
(二)学生第二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由家长到校共同管理,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第三次吸烟行为被发现,由家长将学生带回家教育、反思,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者或抽烟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事实清楚却拒不认账,态度蛮横的,学校从重、从严处理;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处分计入学生档案,并取消学生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城建技工学校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