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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鲁人社发〔2019〕3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大行业企业、各有关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2020年,全省力争每年培训1万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每年力争培训2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二、学徒培养的内容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学徒培养的“双主体”
       1.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2.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国家职业标准;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
       各设区的市统筹负责各市、县(市、区)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确定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本市及各县(市、区)确定的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查。
       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区域产业发展龙头骨干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负责。按照鲁政办发〔2019〕24号要求,培训机构目录应全部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中央驻鲁、省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参加各设区的市组织的培训机构目录申报。
       四、培训要求
       (一) 培训指导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培养方案应合理确定学习课程内容和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其中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的要求,严禁使用盗版或非法出版教材。
       (二)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1.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2.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
       (三)强化企业考核责任。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应对每个学徒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五、经费投入及培训补贴
       (一)企业投入保障。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政府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鲁政办发〔2019〕24号、鲁财社〔2018〕8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详见附件)。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社保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财社〔2018〕86号规定执行。企业学徒中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鲁财社〔2018〕86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所需材料和具体资金拨付流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人社部发〔2018〕66号、鲁政办发〔2019〕24号和鲁财社〔2018〕86号要求予以规定。
       六、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推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学徒的姓名、身份证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过程记录、考核成绩、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鼓励企业、培训机构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培训实施状况。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平台开发等给予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鲁财社〔2018〕86号等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组织实施。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将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市。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